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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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