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应该以那份为准?

    遗嘱是一种表达遗嘱人对于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意思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遗嘱人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或者遗嘱人的遗嘱与其生前的其他法律行为相抵触等。本文将对多份遗嘱的效力和冲突的处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多份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以及是否被遗嘱人撤回或者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仅包括明示撤回或者变更,还包括默示撤回或者变更。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因此,如果多份遗嘱中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内容要件,或者被遗嘱人撤回或者变更,就可能导致遗嘱的无效或者失效。

    例如,遗嘱人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书面遗嘱,另一份是录音录像遗嘱,但是录音录像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那么录音录像遗嘱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遗嘱人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公证遗嘱,另一份是书面遗嘱,但是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中明确表示撤回公证遗嘱,或者遗嘱人在生前将遗嘱处分的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公证遗嘱就被遗嘱人撤回或者变更,就可能被认定为失效。

    其次,多份遗嘱的冲突的处理取决于遗嘱的形成时间、形式和内容。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冲突:

    一、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关于其遗嘱效力及是否冲突的认定,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二、被继承人的多份遗嘱均系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则对于多份遗嘱之间有冲突的,应当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处理。三、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立有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遗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性。

    总之,多份遗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和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您在遗嘱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困难,欢迎您联系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贴心、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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