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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地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下,与子女保持亲情联系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益。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方式等,是探望权的重要内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的确定,关系到探望权的实现程度和效果,也关系到子女的利益。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因为,即使离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探望某种意义上来说仍然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也是最了解的。但是,夫妻双方如果不能对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首先,法院在裁决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性格、身心状况、教育需求、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安排、居住地点、抚养方式等因素,综合衡量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方式等,使之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例如,对于年幼的子女,探望的时间应尽量安排在白天,探望的地点应尽量安排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住所或其他熟悉的环境,探望的频率应尽量保持一定的规律。对于年长的子女,探望的时间应尽量尊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安排,探望的地点应尽量给予子女一定的选择余地,探望的频率应尽量保持一定的沟通和联系,探望的方式应尽量表达关心和支持,而不是干涉和指责。

    其次,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和愿望,尊重子女的自主选择权,使之符合子女的真实意愿。例如,对于有一定表达能力的子女,应主动询问和倾听子女的想法和感受,尽量满足子女的合理要求。对于有一定判断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和支持子女的决定和行动,不要干涉或批评子女的选择。

    总之,夫妻双方要知道的是,探望权的行使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益。不管是协议还是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性格、教育需求、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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