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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情世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定

    在社会交往中,人情世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法律对于这三者之间界限的辨析,同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人情世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限。

    首先,人情世故往来被认为是指人们之间的感情联络,具有互动、双向的特征。这种交往在社会中是常见的,通常不被视为犯罪。然而,有时候有些人以人情世故往来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现象也是比较多见的,这需要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超出人情世故往来范畴的行为,如果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按照贿赂犯罪来处理。

    其次,感情投资是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质投入,具有单向性。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或者涉及到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数额超过一定范围,则可能具备贿赂的性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该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数额、是否为单笔三万元还是累计三万元,以及累计是否涉及到不同相对人,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常应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相应的分析。 至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根据字面意思就是超出人情世故往来的范围,这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感情投资”。而且,下属向上司送钱送物,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肯定也会影响到职权的行使。

    总而言之,划分人情世故往来、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限是相当复杂的。尽管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权衡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确保司法裁决既能保护社会公正,又不损害合理的人际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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